(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负责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加快城乡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推动民族企业、民族乡村经济发展。依法推进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扶持政策。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
(六)研究拟订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七)依法规范宗教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
(八)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民族、宗教现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九)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涉外事务。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友好交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有关民族政策、民族人物和风俗习惯、宗教政策、宗教人物、宗教场所的影视作品、书刊和广告。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各部门、各区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为我市民族宗教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服务保障。
(十三)承担我市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